《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guī)范》第5.11.1條規(guī)定:鑒定意見可同時包括確定性意見、推斷性意見或供選擇性意見,那么選擇性意見與確定性意見和推斷性意見是并列的三類鑒定意見嗎?以下通過一個案例來感受一下這三類鑒定意見的關系。
案情簡介:某施工總承包合同為清單招標的單價合同,合同約定:承包人自行采購的材料需經監(jiān)理及業(yè)主審批后進場使用。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鋼材、商品混凝土等主要材料進場前,向監(jiān)理單位申報了擬采購的不同廠家或品牌,經三方共同考察后決定。比如上報的鋼材廠家有安鋼、濟鋼和邯鋼,考察后選定了安鋼。
爭議焦點:材料進場前的審批行為是否構成發(fā)包人指定材料,這類材料的價差如何調整?
承包人(原告)認為:材料進場前的審批行為屬于甲方指定材料,應按采購價+運輸費+卸車費+采保費+管理費+利潤+稅金的方式計算與投標報價的差值進行調差,比如:鋼材出廠價為3376元/噸,考慮以上各種費用后為5823元/噸,投標報價為3250元/噸,差價為5823-3250=2627元/噸。
發(fā)包人(被告)認為:材料進場前的審批是為了保證材料質量的正常管理手段,材料品牌是在承包人擬采購的廠家名單中經共同考察后確定的,不屬于甲方指定材料。另外,承包人關于材料價格的構成明顯不符合工程計價的相關規(guī)定,應按合同約定施工期與投標期信息價的差價進行調差。
鑒定意見:因委托人在鑒定意見出具前沒有明確材料進場前審批的性質,鑒定人分別按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出具選擇性意見,如按原告的意見計算調差金額為3655萬元,如按被告的意見計算調差金額為465萬元。
本案中筆者以被告的專家輔助人身份出庭,主要就鑒定意見中“調差金額3655萬元”的計算方法向鑒定人進行了詢問,結合《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13〕44號)、《河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2008)、《**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的規(guī)定,就材料費包括材料原價、運雜費、運輸損耗費、采購及保管費和檢驗試驗費,與管理費和利潤無關向法庭進行了解釋說明,并就選擇性意見部分進行了以下發(fā)言:
工程造價鑒定是鑒定人運用工程造價方面的科學技術和專業(yè)知識,對工程造價爭議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從鑒定意見對鑒定結果的確定程度及證明意義上來分,鑒定意見只有確定性意見與推斷性意見兩類。雖然《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guī)范》規(guī)定,如果合同約定矛盾或當事人對證據存在爭議,在鑒定工作開展前委托人未對證據效力進行認定時,為了保證鑒定工作的正常進行,鑒定人可根據當事人對證據的不同理解分別列出鑒定意見,由委托人判斷使用。但,即便是選擇性意見,鑒定人仍應對當事人的不同理解進行鑒別判斷后出具,而不是按當事人的意見進行簡單羅列。選擇性意見也應進一步區(qū)分為確定性意見或推斷性意見。
本鑒定意見中鑒定人對材料差價調整出具的選擇性意見,正如《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guī)范GB/T51262-2017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所言“當前,在工程造價鑒定中,一些鑒定人在鑒定書中將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特別是工程鑒證)所作的鑒定意見,不分性質一律表述為請委托人選擇。其實,這些簡單化的處理,大多只有一種鑒定意見,更沒有專業(yè)性的分析、鑒別,要委托人如何選擇,這一做法,完全與本規(guī)范規(guī)定的選擇性意見風馬牛不相及,需要引起鑒定人注意”。鑒定人在明知材料價不包括管理費和利潤的情況下,仍按原告主張材料價=采購價+運輸費+卸車費+采保費+管理費+利潤+稅金,計算調差金額出具的選擇性意見,存在嚴重誤導法庭的行為,法庭應要求鑒定人出具補充意見進行修正。
【結語】從鑒定意見對鑒定結果的確定程度及證明意義上來分,鑒定意見只有確定性意見與推斷性意見兩類。選擇性意見也應對當事人的不同觀點進行分析判斷,而不是直接按當事人的不同觀點進行簡單羅列,選擇性意見應進一步區(qū)分為確定性意見或推斷性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