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國有企業(yè)單位采用有限數量制進行資格預審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投標人A在提交投標文件前發(fā)生分立并告知招標人,招標人組織原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據該項目原資格預審文件對該投標人進行了資格復核。經復核,投標人A資格條件仍符合原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因此,資格審查委員會認定投標人A投標有效。
案例分析
請問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做法對嗎?
資格審查委員會直接認定投標人A投標有效錯誤。根據《實施條例》第38條規(guī)定,此案例中投標人A資格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后,雖經復核仍滿足原資格預審文件要求,但因該項目為以有限數量制進行資格預審的項目,該投標人資格條件存在降低至與未能通過資格預審的其他申請人相同或者更低的可能,即存在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情形,因此,資格審查委員會不應僅以“經復核該投標人資格條件仍滿足原資格預審文件要求”為由直接認定投標人A投標有效,而應在此基礎上,依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審查因素和審查標準對其進行定量評分,如評分結果排名仍在該項目規(guī)定的有限數量范圍內,則投標人A投標有效,反之投標無效。
實踐中需注意
當出現(xiàn)投標人A評分結果已降低至與未能通過資格預審的其他申請人相同或者更低的情形時,如該情形發(fā)生在該項目后續(xù)招標文件發(fā)售期截止前,招標人可采用依次遞補的方式向資格條件符合要求、但因數量限制未能通過資格預審的其他申請人中評分最高的申請人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如該情形發(fā)生在該項目后續(xù)招標文件發(fā)售期截止后,招標人無法采用依次遞補方式予以處理的,則投標人A的投標無效,其他的投標人繼續(xù)進行后續(xù)相關流程,以保證招標效率。
案例評述
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與資格預審時相比發(fā)生重大變化的,應根據投標人所發(fā)生重大變化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判斷。不能直接判斷是否接受其投標,應根據投標人的重大改變情況進行分析判斷。
所謂合并,是指兩家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法律規(guī)定,歸并為一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分立是指一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分成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破產一般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事實狀態(tài),也稱事實上的破產。法律意義上的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所適用的償債程序和該程序終結后債務人的身份地位受限制的法律狀態(tài)。除合并、分立、破產之外,影響資格條件的重大變化還有投標人的重大財務變化、項目經理等主要人員的變化、被責令關閉、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一定期限內被禁止參加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投標等情形。
因重大變化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情形主要有:投標人與受委托編制該招標項目標底的中介機構、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參與該項目設計咨詢的其他機構合并;投標人被招標人收購成為招標人子公司并影響招標公正性;以有限數量制進行資格預審的,投標人發(fā)生分立后雖仍符合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但其資格條件降低至與未能通過資格預審的其他申請人相同或者更低。
相關條文
《實施條例》第38條規(guī)定:“投標人發(fā)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