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公告中資格條件要求投標人須具備建筑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在招標文件發(fā)售截止之后,招標人通過發(fā)布澄清公告方式向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說明:因項目規(guī)模未達到一級標準,資格條件中資質降低為“具備建筑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
問題引出
問題一:招標公告關于投標人資格條件是否違法?
問題二:招標人通過發(fā)布澄清公告方式修改投標人資格條件做法是否正確?
案例分析
01
招標公告存在排斥潛在投標人情形,違法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豆こ添椖空型稑祟I域營商環(huán)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規(guī)定,不得設定明顯超出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的過高的資質資格、技術、商務條件或者業(yè)績、獎項要求。本案例招標公告中資格條件要求投標人須具備建筑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與項目規(guī)模所需的資質要求不符,涉嫌排斥潛在投標人,違法。
02
招標人的做法不正確
招標公告的違法行為影響中標結果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應當重新招標。
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招標人可以對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但澄清或修改屬于原違法行為的補救措施,如果違法行為通過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且糾正后不影響中標結果的,不需要重新招標,招標人可以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與修改。但如果澄清或修改后仍影響中標結果,需要重新招標,否則違反“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墩袠送稑朔▽嵤l例》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就本案例而言,招標人如果不重新招標,僅修改招標文件,則對符合修改后資格條件的未參與投標的潛在投標人是不公平的,因為不重新招標讓其失去了參與平等競爭的機會。因此,當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改變時,基于公平原則,只能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啟示
招標文件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通過設定苛刻的資格條件,要求特定行政區(qū)域的業(yè)績,提供差別化信息,隱瞞重要的信息等做法,是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之一。其結果必然會影響潛在投標人投標并影響中標結果,并且還有可能因投標人數(shù)量過少而導致招標失敗。對于無法通過澄清修改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人應當修改招標文件中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內容后再重新招標。